(2023)沪0112刑初321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傅涵涛,男,1998年9月8日出生于安徽省南陵县,专科文化,农民;因涉嫌犯过失致人重伤罪于2022年9月2日被上海市公安局闵行分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唐德深、李钦含,上海迈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闵检刑诉[2023]26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傅涵涛犯过失致人重伤罪,于2023年3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
诉。本院受理后,在诉讼过程中,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于2024年6月14日以沪闵检撤诉[2024]3号撤回起诉决定书向本院申请撤
诉。
本院认为,撤回起诉权是检察机关代表国家行使诉权、贯彻有罪必究、有错必纠原则的根本要求。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决定
撤回对被告人傅涵涛犯过失致人重伤罪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
准许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撤回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的第二日起五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
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