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功案例
Successful case
联系我们
400-808-5164
186 0218 8359
上海市嘉定区江桥镇金沙江西路958弄北虹桥绿地科技园6号楼906室
扫一扫 关注我们
提高法律意识,降低法律风险
您当前的位置:主页 > 典型案例 >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

     (2023)沪0112刑初321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傅涵涛,男,1998年9月8日出生于安徽省南陵县,专科文化,农民;因涉嫌犯过失致人重伤罪于2022年9月2日被上海市公安局闵行分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唐德深、李钦含,上海迈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闵检刑诉[2023]26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傅涵涛犯过失致人重伤罪,于2023年3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

诉。本院受理后,在诉讼过程中,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于2024年6月14日以沪闵检撤诉[2024]3号撤回起诉决定书向本院申请撤

诉。

      本院认为,撤回起诉权是检察机关代表国家行使诉权、贯彻有罪必究、有错必纠原则的根本要求。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决定

撤回对被告人傅涵涛犯过失致人重伤罪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
 

      刑事诉讼法>解释》第二百九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撤回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的第二日起五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

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