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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2023)苏05民终3479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陈德记,男,1984年4月26日出生。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敬平,上海迈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伟,上海迈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苏州轩青纺织新材料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士国,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世林,江苏恒渊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陈德记因与被上诉人苏州轩青纺织新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轩青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

院(2022)苏0509民初1415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3年3月1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综上所述,陈德记的上诉请求部分成立,应予支持;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应予纠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2022)苏0509民初14156号民事判决;

      二、苏州轩青纺织新材料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陈德记赔偿损失43000元;

      三、驳回陈德记的其他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