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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的
      《婚姻法》第47条规定:“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人民法院对前款规定的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予以制裁。” 
        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行为,实际上是对夫妻另一方合法财产权的侵害。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侵权人有侵害配偶合法财产的故意,即主观上有过错,在客观上实施了损害行为并造成了损害结果,损害行为和结果之间有因果关系,这就构成侵权。如果在离婚程序已经结束,法院或当事人之间已经对财产作出分割,共有财产已经成为两个人独立的私有财产后,发现上述行为的,对于侵权人的侵权行为还规定了第二种救济手段即再次起诉,标的是离婚前夫妻共同财产。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受到损害的当事人负有提供证据的义务,来证明共同财产受到一方的侵害。《婚姻法解释》(一)第31条规定:“当事人依据婚姻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诉讼时效为两年,从当事人发现之次日起计算。”
        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不仅侵犯了夫妻共同财产的合法性,而且也破坏了离婚程序的合法性,是一种破坏民事诉讼程序的行为。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这种民事诉讼活动的妨碍,必要时,法院可以依法采取强制措施:拘传、训诫、责令退出法庭、罚款和拘留。同时,当一方当事人的行为对夫妻共同财产构成损害时,可以依照财产保全的规定,对财产实行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