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亲生子、继女儿争产 各施奇技 占“协议”、据“遗嘱”比谁有理
       □见习记者 李欢 通讯员 李鸿光
  有两段婚姻的陈老伯离世后,两厢儿女争房产:前妻子女拿出协议不许后妈女儿继承,后妈女儿举出遗嘱认为自己继承有理。近日,静安区法院判决系争房产归马老太及马老太女儿赵某所有; 除由马老太及赵某补偿陈老伯子女10万元外,陈老伯名下遗产现金8.5万余元及购买的3个基金计3万余份,归陈老伯子女共有。
  先立协议、后写遗嘱,内容两相悖
  陈老伯生前生育子女3人。1994年陈老伯与马老太再婚后未生育子女,赵某是马老太与前夫所生的女儿。2000年初,陈老伯与马老太签订协议,明确涉案的泰兴路某号私房属陈老伯所有,而瑞金一路某号使用权房属马老太所有; 两人户口均不得迁入对方房屋内;双方子女亲属均不得入住对方房屋;一旦陈老伯去世或双方离异,马老太仍回原住处,陈老伯所属房屋产权有由亲生子女继承,各人债券债务由各亲生子女继承处理。
  再婚10年后,陈老伯于2010年1月上旬,私下制作自书遗嘱一份,载明“陈某(陈老伯)本人百年后将属泰兴路某号房屋产权,由爱人马某某及女儿赵某继承特此留遗书证明。立遗嘱人陈某,2010年元月9日”。写下遗嘱不到一个月,赵某的户口于次月5日迁入涉案房屋。当地派出所民警曾专程上门征询,据民警记录:“2010年2月5日上门当面征得承租人同意,赵某户口报到泰兴路某号房屋。”
  老伯离世,两厢儿女争房产各有理
  遗嘱写了不到2个月,老人撒手而去。陈老伯子女与马老太及赵某,为涉案房屋闹得不可开交,最终诉至法院。
  陈老伯子女诉称,生父与马老太曾签过协议。马老太辩称,虽然曾签订书面协议,但之后陈老伯又立下遗嘱,明确将泰兴路房屋由她及女儿赵某继承,认为本案应当按照遗嘱继承。赵某也辩称迁入户口得到陈老伯应允,在陈老伯生病期间自己尽了小辈应尽的义务,故陈老伯遗嘱将涉案房屋由母亲马老太及本人共同继承。
  法院:遗嘱后立有效 
  诉讼期间,陈老伯子女对遗嘱产生怀疑,要求马老太证明遗嘱的真实性或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请求法院按法定继承来继承。而赵某在继父去世后,从未有过愿意接受遗赠的表示,该接受遗赠的法定期限已过。马老太及女儿赵某认为,所提供的遗嘱是陈老伯亲笔书写,已经完成了举证责任。至于陈老伯子女对该遗嘱存疑,应当提供相应的证据予以证明。该证明责任在对方或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另外在陈老伯立遗嘱时、去世后,赵某多次向家人及亲朋好友表露愿接受遗赠,不存在已过接受遗赠的法定期限。对于陈老伯名下基金、存款及现金,表示愿意放弃。
  法院认为,马老太提供了被继承人陈老伯的自书遗嘱,符合遗嘱的形式要件。对马老太提供的证据,陈老伯子女有异议应当提供证据证明该异议成立,仅认为生父遗嘱不实,该抗辩法院不予采信。至于陈老伯子女认为生父生前于2000年1月曾立有一份协议书,后于2010年1月再立自书遗嘱,不久又让赵某的户籍迁入涉案房屋,前后时隔十年的“协议”和“遗嘱”两份内容相悖的书面意见,应当以被继承人陈老伯最后所书内容为据,故本案应当以遗嘱继承定性。法院还考虑到,赵某从未有过不接受遗赠的表示,且该遗赠也无需向陈老伯子女作出明确表示,该遗赠属有效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