妻子出走欠下债务 丈夫被判不必偿还
□记者 陈颖婷 通讯员 刘晓龙
本报讯 妻子李女士离家出走期间欠下他人债务,无辜的丈夫陈先生被债主要求“妻债夫偿”。日前,松江法院判决,该笔欠款由李女士负责偿还。
原告宋先生诉称,2014年9月,李女士向原告提出借款,原告将四张信用卡借给李女士用于刷卡消费,言明由李女士每月按期偿还信用卡欠款,李女士表示同意。时至2015年2月,该四张信用卡已经欠费数月未还。李女士称自己无力偿还,只能出具借条,要求原告找其丈夫陈先生处理。宋先生讨要欠款无果,遂将夫妻两人告上法庭。
陈先生陈述其与李女士早已分居,李女士于2014年年初离家出走。陈先生还提交了在2014年5月份欠款发生前在安徽老家法院提起离婚的传票,以及李女士因下落不明采用公告送达的情况用以证明其陈述的情况属实。
在本案中李女士同样未现身。
最终法院认为王先生和李女士之间的短信往来,以及李女士出具的借条足以证明李女士欠款的事实,现原告向被告李女士主张该笔债权,证据充分,应予支持。本案债务虽然在两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发生,但从信用卡消费记录看,主要用于被告李女士个人消费及提取现金,加上陈先生提供的证据,足以认定信用卡的欠款未用于两被告的夫妻共同生活,故应当认定为李女士个人债务,被告陈先生不应承担共同偿付责任。最终法院认定欠款只由李女士负责偿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