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业领域
Specialized field
联系我们
400-808-5164
186 0218 8359
上海市嘉定区江桥万达广场8号写字楼618室
扫一扫 关注我们
提高法律意识,降低法律风险
您当前的位置:主页 > 专业领域 > 劳动争议 > 劳动合同 >
【上海劳动人事法律服务】:“工伤鉴定”
一、办理机构
       因工负伤的初次鉴定和复查鉴定:用人单位工商注册地的区、县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
       职业病鉴定的初次鉴定和复查鉴定: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 再次鉴定: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

二、办事依据
       1、工伤保险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6号);
       2、《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93号);
       3、上海市物价局、上海市财政局《关于核定职工劳动能力鉴定费收费标准的复函》(沪价费[1994]第237号);
       4、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GB/T16180-2006)。

三、申办条件
        经本市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为工伤或视同工伤,并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工伤人员。

四、申请材料
       1、填写完整的劳动能力鉴定申请表(申请表在受理机构领取);
       2、工伤认定书的原件和复印件;
       3、医疗机构诊治工伤的有关资料。

五、办事程序
       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后,根据需要组织工伤人员进行医疗检查,并依法组成专家组,由专家组在面见工伤人员的基础上,依据国家劳动能力鉴定标准提出鉴定意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根据专家组的鉴定意见,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并及时送达申请劳动能力鉴定的用人单位、工伤人员或者其直系亲属。

六、办理期限
       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一般自受理申请之日起60天内作出,必要时可以延长30日。

七、收费标准
       劳动能力鉴定费:350元/次;
       医疗检查费:由检查的医疗机构按规定收取。

注意事项
         1、用人单位或工伤人员对初次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再次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
         2、自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之日起1年后,工伤人员或者其直系亲属、用人单位或者经办机构认为伤残情况发生变化的,可以提出劳动能力复查鉴定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