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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劳动人事法律服务】:“工伤认定”
一、办理机构
       用人单位工商注册地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 ;

二、办事依据
       1、工伤保险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6号);
       2、《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93号】;

三、申办条件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统称用人单位)中,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从业人员。
       用人单位应当自从业人员发生事故伤害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申请;
       用人单位未在上述规定的时间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从业人员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申请。

四、申请材料
       1、填写完整的工伤认定申请表;
       2、伤亡人员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的原件和复印件;
       3、包括初次的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的原件和复印件;
       4、根据不同伤害情形,另需分别提供 ;

五、办事程序
      1、用人单位应当在从业人员发生事故伤害或者被诊断、鉴定患职业病30日之内提出申请,如用人单位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申请的,从业人员或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可携带申请工伤认定的相关材料,在事故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患职业病起的1年内提出认定申请。   
      2、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对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材料完整的,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与否的决定,并发出通知书。 对于工伤认定申请人提供的申请材料不完整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书面告知其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工伤认定申请人在30日内补正材料的,应当受理。

六、办理期限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决定,其中对受理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的工伤认定申请,应当在15日内作出工伤认定决定。作出认定决定后,在10个工作日内将工伤认定决定送达申请工伤认定的从业人员或者其近亲属和该从业人员所在单位,同时告知劳动能力鉴定的申请程序。

七、工伤认定的情形:
       从业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4、患职业病的;
       5、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八、视同工伤的情形:
       从业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2、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3、从业人员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