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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吊销营业执照未清算 股东应对债务承担清偿责任
        2014年2月17日,申请人刘月香、李全亮、李全兰高兴地从法院领取了被申请人所欠货款,七年讨债路终于画上圆满句号。

        2005年2月28日,罗育程、刘小平、袁锦付、李文德、黄登来、龙章玉六人作为股东,成立了会同县京鑫板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京鑫公司),收购竹子、竹帘子进行竹胶板加工。刘月香及其丈夫李勤(已故)根据与京鑫公司的口头约定,将加工好的竹帘子和楠竹送到京鑫公司,但京鑫公司一直未支付货款。2006年6月京鑫公司因经营不善停产,六股东于2007年对公司的厂房及所有机械设备等资产进行了处置,公司现无任何资产,停产后公司营业执照已被工商部门吊销。2007年8月2日,经李勤与京鑫公司股东及法定代表人罗育程结算,罗育程以京鑫公司名义向李勤出具了1张金额为26564元的欠条。

        刘月香与李勤系夫妻关系,李勤于2011年10月病故,李全亮、李全兰系刘月香与李勤的儿子和女儿,自2007年以来,刘月香及李勤向各个股东催讨货款,各个股东相互推诿,拒绝履行付款义务。为催讨货款,原告刘月香、李全亮、李全兰将京鑫公司及该公司六股东告至会同县人民法院。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刘月香及李勤根据与被告的口头约定向被告京鑫公司供应竹帘子和楠竹,并经与京鑫公司结算后,京鑫公司未能及时付清货款,应当承担相应的付款责任及违约责任。被告罗育程、刘小平、袁锦付、李文德、黄登来、龙章玉作为被告京鑫公司的股东,应当在该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后及时组织清算,但六股东在将公司全部资产处置后,怠于履行清算义务的行为,损害了公司债权人的利益,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相关规定,应当对被告会同县京鑫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法院遂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判决被告会同县京鑫公司偿付原告的货款及利息,并赔偿原告误工费、交通费。被告罗育程、刘小平、袁锦付、李文德、黄登来、龙章玉对被告会同县京鑫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未提起上诉,判决生效后,因被告未履行义务,原告刘月香、李全亮、李全兰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在会同县人民法院干警的努力下,被告最终履行了判决义务,于是出现了本文开头的一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