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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常见的合同法律风险
       在企业法律风险中,合同法律风险最为常见,也最应当引起企业高层及相关人员的高度重视。合同是企业经营的最直接体现,企业在经营中必然会签署大量的各种合同,用以规范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由此来保障彼此的利益。从我们经常接触到的企业合同法律纠纷案件来看,无一例外都是由于合同的签订和履行的不规范所造成的。因此,合同法律风险是中国企业目前所面临的最大法律风险。本文从合同签订前、合同签订时及合同履行中的经常出现的法律风险及控制进行论述。
        一、合同法律风险概述 
  在企业经营管理中会出现各种风险,大体可以分为:企业决策风险、企业管理风险以及法律风险。而法律风险融通于各种企业风险之中,其中合同法律风险是重中之重。
  合同法律风险:是指企业在经营管理过程中,在经济合同订立、履行、变更和转让、终止及违约责任的确定过程中,利益受到损害的风险。合同作为一种实现合同当事人利益的手段或者工具,具有动态性,双方当事人可以通过合同确定的权利义务的履行,最终需要确定某种财产关系或者财产权属状态的变化,而当合同利益的取得或者实现出现障碍,根源于合同利益的损失风险就展现出来。比如履行合同不符合约定要承担违约赔偿责任,或者企业给代理人授权不明签订合同要承担的民事责任,又如买卖合同履行过程中审查不严格造成的付错款的风险,卖方交付了不符合约定质量标准的产品或因产品缺陷造成人身及其他财产损失的所承担违约或侵权的民事责任等。
  企业经营管理的目标主要有两个:一是增加收入、节约开支,提高工作效率和经济效益;二是防范和化解法律风险,维护企业财产和交易安全。为此,对于不同规模的企业,对于处于不同发展阶段的企业,各有其侧重点。但维护财产和交易安全,是企业的基本目标要求,因此从防范法律风险的角度构筑企业经营管理体系,尤为重要。
  法律风险防范体系的建立需要企业根据法律风险的特性,建立起行之有效的避免承担经济损失或者其他风险的制度、流程、合同文本等,特别是合同流程的风险控制管理,其中包括:签约前审查管理、签约管理、履约管理、凭证管理、纠纷管理等。

        二、企业合同法律风险与控制技巧 
  企业合同管理制度主要包括:合同的归口管理;合同资信调查、审查、审批、签订、登记、备案;法人授权委托办法;合同示范文本管理;合同专用章管理;合同履行与纠纷的处理;合同定期统计与考核检查;合同管理人员培训;合同管理奖惩与挂钩考核等。企业通过建立现代合同管理制度,做到合同管理层次清楚、职责明确、程序规范,从而使合同的签订、履行及纠纷处理都处于有效的控制状态。
  (一)、合同签订前的法律风险与控制
  1、建立企业公章或合同专用章管理制度
  我国当前对企业公章和合同专用章的使用管理有明确规定,应由企业专人保管,严格按规定使用。企业的公章和合同专用章在法律上具有法定的法律效力。在企业合同上,就算没有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权人的签字,只要盖上了公章或者合同专用章,该合同对该企业就有了法律的约束力。若企业因公章和合同专用章管理保管不善,或企业聘用的人员被解聘后,或者受企业委托保管公章的人员被解除委托后,企业未及时收回其印章,行为人擅自利用保留的原单位印章签订经济合同,骗取财物占为己有构成犯罪,除行为人承担刑事责任外,如给被害人造成经济损失的,企业也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因此,建立和完善印章管理制度十分重要。
  2、设立签约主体资格调查制度
  企业签订合同前必须要对合作对象进行调查,要全面了解合作对象的基本情况,有助于在签订合同的时候,在供货及付款条件上采取相应的对策和措施,从而避免风险的发生,重大合同项目在签订前还需要聘请专门法律人才进行详细的专项调查并制作调查报告。
  对合作对象的重点审查是合作方有无签约主体资格。因为我国法律对某些行业的从业资格做了限制性或禁止性规定,没有从业资格的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特定的业务,如果企业与没有资格的主体签订此类合同将会给企业带来经济损失。如房地产项目必须要有房地产资格;广告企业需要有广告经营许可证;印刷企业要有出版物印制许可证;医药经营企业要有国家药品生产或经营许可证,否则,就算合同签订了也会导致无效。
  企业的重大合同,应派遣相关人员或委托专业人员对合作方进行审查,审查人员要有企业高级管理人员、主管负责人、专业技术人员、法律人士及财务人员等综合组成。这种审查并不仅仅是对合作方表面化的考察,而是应对合作方提供的各类执照、资格证、许可证、债权债务状况、涉诉状况及财务报表等进行仔细的审查,更应当去工商行政管理局调查核实该企业的年检注册和历年的奖罚情况,去土地管理部门和房屋管理部门调查核实该企业的不动产及其抵押担保情况,去税务局调查核实该企业是否存在拖延缴纳税费的情况,去环保局调查核实是否存在严重污染环境的行为等。   
   此外,经营范围是否合法,也是签约审查的重点。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规定为“当事人超越经营范围订立合同,人民法院不因此认定合同无效。但违反国家限制经营、特许经营以及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经营规定的除外”。据此,我们应当重点审查对方签约项目是否违反了国家限制经营、特许经营和禁止经营的规定。
  3、建立签约主体资信调查制度 
  企业在签订合同前要调查合作方的商业信誉和履约能力。尽可能对合作方进行实地考察,或者委托专业律师、调查机构对其资信情况进行调查。主要调查对方的财产状况、生产和经营能力。调查企业经营状况是否正常,是否能满足履行合同项目的条件,合同标的是否存在争议或者被司法行政机关依法查封、扣押、冻结等,避免签约后对方履约不能。同时需要注意了解对方的经营历史、客户评价等商业信誉情况。如某工程机械企业,在发展代理商前,必须要对拟发展的代理商进行资信调查,全面了解其的财产状况、生产和经营能力情况,重点考察商业信誉和履约能力。
  4、完善授权代理制度
  对企业职工签订合同授权的管理是防范合同风险的重中之重。由于企业不可能将所有的合同签订都集中于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上,在实际操作过程中,企业往往是给那些驻外的销售代表或者驻外的销售分公司预先给予相当数量的盖有企业公章的空白介绍信或者盖有企业公章的格式合同,以方便其在适当的时候签订合同。这其实就是企业的一种授权行为,但是法律风险常常就出现在这里。由于授权的不规范就会很容易产生无权代理或表见代理行为。
  如何规范企业职工的授权代理行为,杜绝无权代理和表见代理的发生是执行授权代理制度的关键。
  无权代理是指未经授权而为的行为、超越代理权的行为和代理权终止后的行为,法律规定无权代理行为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的,被代理人不承担民事责任。规范授权代理的正确做法是:不要预先发出盖章的空白介绍信和空白合同书,如果必须这样,企业必须严格控制,应在空白介绍信中明确规定该销售代表可以签订合同的具体项目、金额上限,以及该销售代表有权独立签订合同的时间期限。在他们的职务停止或者调整工作岗位后,一定要确保将原先预先给他的空白介绍信、授权委托书和空白的盖有企业公章的格式合同及时清理、上缴,同时务必以最快的速度书面通知和有业务往来的关系客户。
  如果已经发生了无权代理,企业可以权衡利弊及时选择行使追认权和拒绝权,比如无权代理签订的合同对公司不利,应坚决拒绝追认,做法上只需要在相对人进行催告时不作任何表示即可。   
       表见代理是指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但是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企业要对该代理行为的后果承担民事责任。其主要表现形式有:企业对外声明授予某人代理权,而实际上并没有授权的;知道他人以自己的名义从事经济活动而不做否认表示的;将本企业的公章、合同专用章、以及盖章的业务介绍信和空白合同书交给他人的;授权委托书中授权不明的;代理权消灭后未及时收回授权委托书的;代理权消灭后未及时通知第三人的。
  审查签约对方代理人的代表权时要注意必须收取其《授权委托书》,内容方面审查除要加盖有对方单位的公章外,还必须有授权委托的具体事项、权限范围以及委托代理的时间期限相符。确保其没有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已经过期,因为这几种情况下签订合同未经被代理人的追认,合同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由行为人自己承担责任。
  (二)、合同签订时的法律风险与控制 
  企业合同的种类繁多,内容复杂,往往存在很多陷阱,因此,应该有法律人士或律师进行审查。现就与企业日常经营活动关系最密切的买卖合同的签订的风险控制问题进行探讨。
  对买卖合同审查的主要条款应包括质量标准条款、交付方式条款、付款条款、定金条款、违约条款、争议管辖条款等。
  1、质量标准条款的审查:产品质量标准一般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企业标准,企业要根据自身的产品质量情况明确约定质量标准,并约定质量异议提出的期限。同时应认真审查合同中约定的标准和客户的需求是否一致。超过质量异议期未提出异议即视为质量符合约定,但国家规定有质保期的除外。
  2、交货方式条款的审查:企业如果将货物送往本地,当明确约定交货地点,这关系到纠纷处理时法院的管辖;如果货物送往外地,则仅写明货物到达地,争取采取协议方式约定由本地法院管辖。此外,合同中应列明收货方经办人的姓名、联系方式等,这样做的目的是防止收货方经办人离职后,收货方不承认收货的事实,给诉讼中的举证带来困难。
  3、付款条款的审查: 应明确约定付款的时间、金额、方式等。模棱两可的约定会给合作方找到拖延付款的理由,企业出售货物的合同应避免签订“货到付款”造成钱货两失的风险。
  4、定金条款的审查:注意定金与“订金”的区别,定金条款应写明“定金”字样,而非“订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担保法》若干问题的司法解释第118条规定:当事人交付留置金、担保金、保证金、订约金、押金或者订金等,但没有约定定金性质的,当事人主张定金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我国《担保法》第九十一条规定,定金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第八十九条规定,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对于超过百分之二十的部分,可以作为预付款,可以要求返还,但不具备定金的性质。
  5、违约责任条款的审查: 应当注意审查对方起草的合同中有无不平等的违约责任条款和加重我方责任的违约责任条款。企业起草签订合同中必须明确约定对方的违约责任,而且应与企业订立合同的目的能否实现为标准。比如某工程机械企业签订的买卖合同中,由于没有明确约定对方逾期付款的违约金或损失赔偿的计算方法,只能以逾期付款的银行利息向对方索赔。
  《合同法》虽然规定一方违约,另一方可以向其追索违约金和赔偿金,但如果合同中没有明确违约金和赔偿金的数额,法院就会视为双方当时放弃违约金及赔偿金的权利,而不予支持。对违约金约定过高,对方可能会提出减少,减少多少则不容易举证,最好是对赔偿金计算方法作出明确约定,有利于以后发生争议后迅速确定赔偿金额。我们经常会看见合同中关于违约责任这么约定:双方应严格履行本合同,如一方有违约,则另一方根据法律规定追究其违约责任,或一方违约应按法律规定向守约方承担违约责任。这样的约定没有任何意义,企业必须明确在合同中约定对方违约赔偿数额或者如何计算经济损失的标准、方法,这样一来一旦对方违约将直接以此标准追索赔偿,如果不足以弥补企业损失时再举证实际损失的大小。
  6、争议管辖条款的审查:在诉讼实践中会经常遇到诉讼管辖争议的问题,费时费力。最简单、最直接的办法就是在合同中明确我方所在地法院管辖或约定我方所在地为交货地、合同履行地。在签订合同时,双方一般比较友好,比较容易达成一致意见,如果事先确定了管辖法院,就不必在以后为争管辖法院而斗得你死我活了。
  诉讼管辖地的约定要明确,如未约定管辖则普通合同管辖即按被告所在地和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这样往往会发生管辖权争议。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25条明确规定,只有以下五个地方的法院可供当事人协议管辖:原告所在地;被告所在地;合同签订地;合同履行地;标的物所在地。但是不得违反专属管辖和级别管辖的规定。上述地点都可选择约定为管辖地。约定管辖常见的错误有:(1)表述不清楚,容易产生岐义,如:“如果发生争议,可由双方各自所在地法院管辖”;(2)约定由上述五个地方以外的法院管辖;(3)约定违反了级别管辖的规定,如普通案件约定由某地中级人民法院管辖;(4)约定违反了专属管辖的规定,如不动产案件只能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港口作业案件只能由港口所在地法院管辖等。
  7、其他事项的审查:合作方应加盖其单位的公章,合作方的经办人应提供加盖了其单位公章的签约授权委托书;加盖的公章应清晰可辨;合同文本经过修改的,应由双方在修改过的地方盖章确认;取得合作方的营业执照或身份证复印件。
  (三)、合同履行中法律风险与控制 
  1、超过诉讼时效的法律风险 
  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135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除外”。也就是说,企业的民事权利,应当在二年期限内主张权利,否则,不会得到法律的保护。因此,企业应当经常关注诉讼时效问题,对即将超过诉讼时效期间的民事权利及时向法院起诉,或向对方主张权利,但要提取证据,或要求对方作出承诺履行,最好以书面形式;对已经超过诉讼时效期间的民事权利,应当采取补救措施,签订履行协议或要求对方以书面形式承诺履行义务等。
  2、超过法定期限和约定期限的法律风险
  主要是指企业因超过法律规定的期限而丧失合同法规定的一些法定权利的行使权。合同法中有许多法定权的行使都有明确的期限,超过该期限,行使权也就丧失了。如行使合同的撤销权期限等,而实际上,所有这些期限的规定,对企业履行合同都是有相当大的影响的。因此,企业合同管理部门应定期翻阅和审核合同备案件,一旦发现问题就及时向领导汇报,并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   
       如合同法第54条规定:“当事人一方因重大误解订立的或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在该法第54条中又规定: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则该撤销权消灭。
  又如合同法第158条关于对产品数量和质量检验的规定:当事人没有约定检验期间的,买受人应当在发现或者应当发现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合理期间内通知出卖人。买受人在合理期间内未通知或者自标的物收到之日起两年内未通知出卖人的,视为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符合约定,但对标的物有质量保证期的,适用质量保证期,不适用该两年的规定。
  以上几个方面的撤销权期限,其实都是国家从法律上对受损方的一种法定的救济权的规定。如果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现问题应及时行使撤销权。
  3、交付时的法律风险
  如果按照约定由企业送货,必须由合同中注明的经办人签收货物,或者由经对方书面授权的其他人签收,当然,由对方在《送货单》上加该印章最好。
  接收支票时应注意的事项:对支票进行审查。支票付款的情况下,有可能是购货方用别的单位的支票支付货款。实践中,只要支票是真实有效的,一般都可以接受。接收支票当时应重点审查,避免银行退票带来的麻烦和损失。
  出具收据和接收收据时的注意事项:经营过程中如果对方要求先出发票并挂帐,应当让对方出具收条,并一定要在收据中注明“以上款项未付”。这样做,该张收具就同时具有欠款确认书的作用。
  4、合同变更、转让的法律风险 
  合同双方权利义务的变更需要双方协商一致签订补充合同或条款方可有效。特别是货款支付问题上,必须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向签约对方单位要求以约定的付款方式付款。如果对方提出变更收款单位或变更付款期限等,必须由双方协商一致并签订补充条款作为原合同附件,由双方盖章确认后方可生效。必须杜绝仅凭单方变更通知即改变付款对象、期限等情况。
  (四)、建立和完善证据保存制度 
  企业在合同管理过程中,要有专人妥善保管好合同的原件以及双方履行中往来的全部书面记录。
  合同的原件保管是非常重要的,这不但是合同的履行的必要条件,更是索赔的最直接最有力的原始证据。如果企业把合同的原件弄丢,则会多企业索赔造成非常被动的局面,甚至会导致无法进行索赔。 许多合同的内容是企业不愿意公开的,也有些合同中会涉及到商业秘密或者技术秘密。对这些合同的保管,格外显得重要,建议可由签订了保密协议的人员负责保管。
  涉及合同签订或履行的重要电子邮件证据的收集要特别注意,我们不能擅自直接从邮箱下载删除,应尽量长时间的保存在邮箱服务器中,取证时需要由公证机关下载保存并打印,制作成公证文书。涉及往来的传真件必须及时复印,复印件和传真件一并加以保存。
  总之,企业合同法律风险并不可怕,只要我们掌握了其中的基本规则和技巧,就能预防、控制法律风险产生的损失,使合同法律风险可以被评估、被预防、被控制。对认识、控制企业合同法律风险的提倡,也并不是要束缚员工、企业的手脚,而是促进员工、企业在可控制的风险范围内运作,增强企业的赢利能力和抗风险能力。企业法律风险防范体系的完善也必须制度化,并实行目标管理,唯有如此,我们的企业才能健康、有序、可持续地发展,才能做大、做强!